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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牌首饰冒用中国名牌?
2007/09/10 , by 珠宝实验室 , From 本站整理
下面是我前天在网上看到的一封关于“明牌首饰冒用中国名牌”的信访书,作为一名企划工作者,我只能对明牌说声:真倒霉,日子不好混啊……
信 访 书
信访人:黄志宏 刘成相
被信访人: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
电话:0575-4025665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福全镇 邮编:312046
信访理由:超范围使用中国名牌产品称号,虚假标注,消费欺诈
信访请求:
一、被信访人不具备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条件,不能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二、依法对被信访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按规定回复并奖励信访人。
事实与理由:
信访人在公交车车身经常看到“明牌首饰,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广告语。2007年7月21日信访人和朋友到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世贸广场购物中心购买首饰时,在被信访人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的专柜同样看到灯箱广告,产品包装有“明牌首饰,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等用语,就放心的购买了一件铂金钻戒首饰,价值6372元。
后经过查询,信访人发现被信访人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黄金首饰获得2004年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其铂金饰品,珠宝首饰,铂金镶嵌饰品不是中国名牌产品。
泰和广场上明牌首饰广告 801公汽广告
世贸店堂广告 包装上也有中国名牌产品的标注
江汉路明牌银楼的店堂广告
2007年7月31日,信访人认为被信访人在户外广告,卖场灯箱广告及包装上使用“明牌首饰,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用语,其行为违反了《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等规定。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信访人购买的铂金红蓝宝首饰应视为假冒伪劣产品。依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第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被信访人的行为构成了对信访人的欺诈。
信访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向经营者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世贸广场购物中心提出退还信访人货款6372元外,还应加倍赔偿信访人等额购物货款6372元的申诉请求。该案件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汉分局万松工商所12315的主持下,于2007年8月3日上午进行了调解。被信访人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的武汉工作人员参加调解,并以工作人员工作误,目前广告已经改正为由,拒绝了信访人的申诉请求。
信访人认为:
被信访人在户外广告,卖场灯箱广告及包装上均使用““明牌首饰,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用语,明显违反了《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等规定;在信访人提出合理的申诉请求后,以不成立的理由拒绝了信访人的合法申诉请求,明显不具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依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八项,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被信访人不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所以不具备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条件,不能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综上所述,请求贵局依法对被信访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同时按规定回复并奖励信访人。
此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
信访人:黄志宏 刘成相
信 访 书
信访人:黄志宏 刘成相
被信访人: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
电话:0575-4025665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福全镇 邮编:312046
信访理由:超范围使用中国名牌产品称号,虚假标注,消费欺诈
信访请求:
一、被信访人不具备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条件,不能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二、依法对被信访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按规定回复并奖励信访人。
事实与理由:
信访人在公交车车身经常看到“明牌首饰,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广告语。2007年7月21日信访人和朋友到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世贸广场购物中心购买首饰时,在被信访人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的专柜同样看到灯箱广告,产品包装有“明牌首饰,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等用语,就放心的购买了一件铂金钻戒首饰,价值6372元。
后经过查询,信访人发现被信访人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黄金首饰获得2004年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其铂金饰品,珠宝首饰,铂金镶嵌饰品不是中国名牌产品。
泰和广场上明牌首饰广告 801公汽广告
世贸店堂广告 包装上也有中国名牌产品的标注
江汉路明牌银楼的店堂广告
2007年7月31日,信访人认为被信访人在户外广告,卖场灯箱广告及包装上使用“明牌首饰,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用语,其行为违反了《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等规定。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信访人购买的铂金红蓝宝首饰应视为假冒伪劣产品。依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第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被信访人的行为构成了对信访人的欺诈。
信访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向经营者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世贸广场购物中心提出退还信访人货款6372元外,还应加倍赔偿信访人等额购物货款6372元的申诉请求。该案件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汉分局万松工商所12315的主持下,于2007年8月3日上午进行了调解。被信访人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的武汉工作人员参加调解,并以工作人员工作误,目前广告已经改正为由,拒绝了信访人的申诉请求。
信访人认为:
被信访人在户外广告,卖场灯箱广告及包装上均使用““明牌首饰,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用语,明显违反了《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等规定;在信访人提出合理的申诉请求后,以不成立的理由拒绝了信访人的合法申诉请求,明显不具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依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八项,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被信访人不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所以不具备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条件,不能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综上所述,请求贵局依法对被信访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同时按规定回复并奖励信访人。
此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
信访人:黄志宏 刘成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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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核实那个证书没有问题,基本上你不用担心。